9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于: 2025-09-0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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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新闻资讯

全国文件及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阶段)》(GB 45841—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铁路内燃机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所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本标准中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型式检验指排气污染物的环保型式检验。自2025年9月1日起,新型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自2027年9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标志、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防篡改、使用说明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4、《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417-20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5、《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国畜禽养殖发展实际,农村农业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6、《农村公路条例》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1、《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2、《山东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管理,指导和规范EOD项目谋划、设计、实施、评估、监督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生态环境部等部委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3、《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为了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湖泊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累计值,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排放检验机构一个周期记满12分及以上的,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其授权签字人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能力考核范围。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

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上海样本,为全球超大城市可持续发展贡献上海方案,本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7、《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碳普惠活动管理,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8、《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等工程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9、《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0、《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文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街道(乡镇)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鼓励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11、《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2、《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

为了规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指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3、上海地标《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回用要求》(DB31/T 1571-2025)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水质要求、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的回用管理。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14、山西地标《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自动监测技术规范》(DB14/T 3452—2025)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自动监测的系统功能、准备、实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统计和报告。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自动监测。本标准自2025年9月3日起实施。 

15、山西地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规范》(DB14/T 3451—2025)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简称“点位”)优化调整的总体原则、调整类型、技术要求和技术报告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除国家在山西省内布设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本标准自2025年9月3日起实施。

16、《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等要求,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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